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訴,38,2015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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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8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農場
法定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63,019 元(880 ×1094.34 =963019,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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