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訴,402,2016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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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02號
上 訴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何美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峰美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5 萬4,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8,72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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