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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15號
原 告 屏東縣潮州鎮泗林里公共造產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振武
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律師
被 告 李正順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被 告 陳雪娥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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