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訴,66,201510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禹丞
法定代理人 潘崑明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7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14,88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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