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醫,2,2017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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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醫字第2號
原 告 羅嘉文即Da Rosa,Armando Carlos
陳順萍即Chan Da Rosa,Son Peng
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羅錦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文明律師
被 告 游幃茹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楊宗翰律師
被 告 羅梓娸
林怡辰
張維
林永春
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宗昌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玟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6 年12月4 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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