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
原 告 黃邱煌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睿溱(黃美芳)、黃文勤、黃玉嬌、黃春豐間
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黃招雲死亡時(民國101 年10月30日)之婚後財產明細及其價額,俾計算夫妻賸餘財產差額分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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