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重訴,102,201706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文武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宋招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5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數額為新台幣(下同)15,188,58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5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