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重訴,108,20161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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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原 告 楊宗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受海等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29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933,100元(即系爭5 筆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之土地價額,另上訴人未就其請求被上訴人潘麗旭應將系爭5 筆土地之應有部分1/2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所有之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故此部分不予計入上訴利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208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憲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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