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除,80,201510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南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成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聲請人確於104 年3 月4 日依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報,有該報在卷可稽,所定4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04 年7 月4 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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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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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李仁喆      │臺灣新光商業  │103 年11月30日│11,700 元 │OX0427468 │南傑實業股│
│      │            │銀行萬丹分行  │              │          │          │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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