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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1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 告 陳睿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899元,惟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5 年9 月13日具狀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將請求之金額自2,000,740 元擴張為2,115,694 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1,988元,扣除原告前繳之裁判費20,899元,尚應補繳1,089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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