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5,保險,15,2017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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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徐源昌
被 上訴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被 上訴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被 上訴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9 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2 萬5,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6,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婕妤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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