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5,司促,10008,2016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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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0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吳惠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貳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吳惠美於民國94年2 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4年2 月21日起至96年2 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88 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5 年10月5 日止累計197,298 元正未給付,其中79,738元為本金;

117,560 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0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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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吳惠美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3.88 │
│    │79,738元│          │0 月6 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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