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5,司促,10021,201610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2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林慶文
債 務 人 吳有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壹仟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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