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5,司促,10028,2016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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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潘宏易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債務人潘宏易貸款之約定條款。(須可看出約定利率)

二、請提出債務人潘宏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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