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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2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潘宏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參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伍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陸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零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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