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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71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高術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參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壹佰參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為九個月,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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