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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2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鄭俊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郭宗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郭宗育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尚無從推知究係向債務人請求借款或票款?若係請求借款,亦應釋明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
若係請求票款,則應釋明本票之提示日等。
嗣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0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等,聲請人於105 年10月27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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