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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4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黃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公業邱仰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公業邱仰松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5日裁定命其提出公業邱仰松管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於105 年11月18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因此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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