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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6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蔡有道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奕軒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係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陳奕軒給付剩餘借款共計新臺幣739,000 元,然所附證明文件之借據並未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加速條款記載;
本票之到期日則為民國108 年9 月1 日,故請釋明本件得請求給付全部剩餘借款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奕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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