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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3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賴柏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許葉白之繼承人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許葉白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狀並未載明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亦未據聲請人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以資釋明請求權依據。
嗣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21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上開事項,詎聲請人於105 年11月25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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