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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7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曾春霞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長庚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為何?(如欲分段計息,請載明各段起訖時間及利率)
二、請釋明本件請求之執行費用,是否為本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或是另有其他執行費用,若有,並請提出相關證明。
三、請提出債務人陳長庚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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