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7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南一辦公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慧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吉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債務人吉騰營造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