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5,司促,1740,201604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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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江亭稹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張文溪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文溪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狀所載,聲請人未於具狀人處簽章,且亦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聲請人於105 年3 月4 日收受前項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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