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5,司促,2627,2016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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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春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薛富勻即凱尊室內裝修工作室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薛富勻即凱尊室內裝修工作室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釋明文件,即工程承攬合約書及由思圖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開具之估價單,估價單之日期載為民國102 年4 月22日,且客戶簽章欄並未簽章;

而債務人薛富勻即凱尊室內裝修工作室與聲請人間之承攬工程,係於103 年間施作而生之瑕疵。

嗣經本院於105 年3 月28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143,550 元之請求權依據暨計算式,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詎聲請人具狀陳稱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已另以本院104 年度建字第14號民事案件繫屬中,兩造選任之鑑定人尚未完成鑑定,唯恐時效消滅,故具狀請求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更正並另補正由第三人「綠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於105 年4 月8 日所開立之客戶報價單,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350,100 元云云。

惟查聲請人之請求尚無從推知其所提出之由第三人「綠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所開立之客戶報價單即得為其請求權依據,聲請人逾期仍未提出新證據以資釋明,其請求尚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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