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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稱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忠政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李忠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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