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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23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芊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新臺幣壹仟元、逾期第三期以上每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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