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5,司促,3234,2016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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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23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吳慧婷即吳麗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壹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壹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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