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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401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德明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鄭豐章
債 務 人 鄭林佳燕
林怡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及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止,已計算未清償之利息新臺幣參萬伍仟貳佰捌拾貳元、違約金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捌拾伍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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