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5,司促,5473,2016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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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473號
債 權 人 陳韻如
債 務 人 胡振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元,及其中①新臺幣肆拾萬元部分、②新臺幣壹萬伍仟元部分,①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起、②自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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