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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29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潘武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零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於民國92年11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 元整,約定於97年11月10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88計付。
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
㈡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4年12月25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
依約定書條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連帶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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