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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3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徐萬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聲請人主張本件債務人係「無權占用」聲請人經管之土地。
故請釋明請求債務人徐萬松給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釋明各筆使用補償金之計算公式。
三、請提出債務人徐萬松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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