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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88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洪淑雅
債 務 人 李月秋兼李玉成之繼承人
李趙素珠即李玉成之繼承人
李景春即李玉成之繼承人
李景福即李玉成之繼承人
李宥嫻即李宥嬋(即李景明之繼承人即李玉成之繼
承人)
李宥萱即李景明之繼承人即李玉成之繼承人
李昆積即李景明之繼承人即李玉成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桂瑛即張蕙茹
一、債務人李趙素珠、李景春、李景福、李宥嫻即李宥嬋、李宥萱、李昆積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玉成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李月秋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玖仟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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