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5,司促,7111,2016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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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1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王國泰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故請釋明對債務人王國泰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王國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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