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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111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王國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玖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王國泰分別於⒈民國95年1 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30,000元為限。
按年息18.25 %固定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
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15.00 %計付。
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及於⒉民國93年11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50,000 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㈡查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263,911 元,其餘部分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
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711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王國泰 │自民國95年1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30,000元 │ │月26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王國泰 │自民國95年4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233,911元 │ │月18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 │王國泰 │自民國95年5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33,911元 │ │月1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違│
│ │ │ │ │ │約金每次最高連│
│ │ │ │ │ │續收取為九個月│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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