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5,司促,8323,2016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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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323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債 務 人 藍文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零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零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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