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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35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陳正義即陳美虹之繼承人
陳秀雲即陳美虹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美虹之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陸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伍佰參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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