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5,司促,8368,2016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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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368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 務 人 王建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陸佰肆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於民國103 年11月16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嗣於民國103 年11月16日申請將上開門號0000000000更換為門號0000000000,嗣於民國104 年5 月10日申請將上開門號0000000000更換為門號0000000000。

㈡、查債務人於民國102 年12月31日起又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㈢、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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