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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393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劉仲宇即劉信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捌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貳佰柒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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