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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林美汝即林美菜即林美齡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陳崇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程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越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並不得有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禁止為賭博、投機行為、搭乘高鐵、飛行器、出國旅遊或遊學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或美容醫療等行為,非緊急必要,不得搭乘計程車。
(三)不得買賣不動產,且不得為金錢借貸或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
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第62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105 年9 月30 日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裁定附卷可參。
而其所提之更生方案清償條件為:以1 個月為1 期,自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清償6 年,共72期,第1 期(月)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388,000 元,第2 至72每期(月)清償金額6,346 元,清償總額計838,566 元,清償成數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77.80%,並按債權比例於每月15日匯款給各債權人。
嗣經本院於106 年6 月14日以屏院進民執玉字第105 司執消債更110 號函將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及上開更生方案之內容通知債權人,命渠等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經通知後,本件唯一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具狀表示意見,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是依前開規定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上開公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附卷可稽。
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而債務人目前於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任職,現平均每月所得數額約為23,000元,每月支出數額(包含個人必要生活支出9,750 元、房屋租金6,000 元與應分擔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4,800 元)則為20,550元,上開收支相減數額雖尚不足前開更生方案之每月清償金額,惟其目前尚有保單解約金合計826,639 元,經本院向其投保之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查明屬實,有卷附各保險公司回覆函為憑,而上開保單解約金亦經債務人同意解除契約,並將之作為其更生方案之清償金額,有債務人陳述狀明確記載,且有卷在職證明書、薪資單、房屋租賃契約、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陳報狀、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等件為證,以前揭收支數額及保險解約金堪認更生方案尚無履行不能之情事存在。
且亦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其他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併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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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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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金額: │ │
│第1期(月)清償金額388,000元 │
│第2至72期(月),每期(月)清償金額6,346元 │
│2.每1月為1 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77.80 % │
│5.債務總金額:1,077,916元。 │
│6.清償總金額:838,566元。 │
│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並自│
│ 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
│ 付款項之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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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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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第1 期之│第2 期至│6 年清償總│
│ │ │ │清償金額│72期每期│額 │
│ │ │ │ │金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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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 1,077,916│ 388,000│ 6,346│ 838,566│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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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1,077,916│ 388,000│ 6,346│ 838,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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