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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蔣福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曹𦓻峸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何宣鈜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吳鎮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李瓊慧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
(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 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5 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5 司執消債更7號函通知8 位債權人表示意見,除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未表示意見外,其餘之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因不同意之人數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㈠債務人現任職國茂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司機,每月薪資為新台幣( 下同) 34,800元,有其薪資單及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惟應扣除其每月應支出之勞保費696 元及健保費490 元,則其每月可支配所得為33,614元。
㈡債務人陳稱:其名下無財產,租屋居住,每月租金9,000 元,有父母須其扶養等語,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戶籍謄本為證,審酌債務人之父蔣○貴(28年生)及母蔣尤○香(31年生),各已78、75歲高齡,顯有受扶養之必要,而依衛生福利部公告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448元標準,扣除蔣○貴每月領有7,256 元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蔣尤○香每月領有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生活補助費3,628 元,由扶養義務人4 人平均分擔,債務人每月應分擔其父母扶養費為3,003 元【(11448 ×2 -7256-3,628)÷4 =3003】。
因此債務人每月自己(含租金負擔)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為23,451元(11448 +9000+3003=23451 )。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
本件債務人除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解約金9,813 元外,僅有三陽廠牌1991年份之汽車乙輛,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5 月11日陳報狀附卷可參,惟上開小客車已逾使用年限,折舊後無甚價值,故不予列計其清算價值。
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2,420,208 元 (33614×72=0000000),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1,688,472 元(23451 ×72=0000000 )後,尚餘731,736 元( 0000000-0000000 =731736) ,加上其保單解約金9,813 元,總計741,549 元 (731736+9813=741549),僅須其中10分之9 即667,394 元(741549×9/10=667394,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清償總額為720,000 元(10000 72=720000),已較667,3794元高出52,506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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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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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 10,000元。 │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9.69% │
│5.債務總金額:7,433,877元 │
│6.清償總金額:720,000元 │
│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
│ 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
│ 項之作業。 │
│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
│ 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無進位│
│ 者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位受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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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總清償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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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573,303 │ 7.71% │ 771 │ 55,51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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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184,448 │ 2.48% │ 248 │ 17,856 │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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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823,971 │ 11.08% │ 1,108 │ 79,77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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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 422,134 │ 5.68% │ 568 │ 40,896 │
│ │有限公司 │ │ │ │ │
├──┼────────┼─────┼─────┼──────┼─────┤
│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990,460 │ 26.78% │ 2,678 │ 192,81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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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284,951 │ 30.74% │ 3,074 │ 221,32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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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1,143,183 │ 15.38% │ 1,538 │ 110,736 │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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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 11,427 │ 0.15% │ 15 │ 1,080 │
│ │公司 │ │ │ │ │
├──┼────────┼─────┼─────┼──────┼─────┤
│合計│ │7,433,877 │ 100% │ 10,000 │ 720,00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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