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5,司執消債清,38,2017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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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石瑋傑
代 理 人 陳慧錚律師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許瑋玲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侯名行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債務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間成立之有償行為及債務人以低於市價一半之價格而處分其財產之行為,視為無償行為。

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後,其無償行為,不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第20條第2項及第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5 年度消債清字第3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依卷內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僅有①國瑞牌自用小客車乙輛(車牌號碼0000-00 、2004年出廠、汽缸容量1,998C .C ),該車於民國104 年7 月2 日過戶登記於債務人之母洪○秀名下,經本院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5 司執消債清38號函,命債務人回復登記於其名下,惟該車車齡已13年,折舊後殘值甚低,已無清算價值,故不予處分。

②山葉牌普通重型機車乙輛( 車牌號碼000-000 、2010年出產、汽缸容量101C .C),該車車齡7 年,已逾使用年限,折舊後殘值甚低,無清算價值,故不予處分。

上揭處分方法經本院函請債權人表示意見,全體債權人均未表明不同意,有本院106 年1 月11號函及回執附卷可稽。

又本院依職權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債務人有無以自己為要保人,或嗣後變更要保人,或質借未償還之商業保險保單而未陳報之情事,經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轉請各人壽保險股份公司陳報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存在,均無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務人有投保之資料。

此外,復查無債務人有其他財產,堪認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

三、依上所述,本件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且經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29條第2項規定於民國106 年3 月15日通知各債權人陳述意見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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