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5,司執消債清,46,2018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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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劉美育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蘇志成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代 理 人 吳哲毅
債 權 人 陳玉珠即財建企業社
債 權 人 吳文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及第16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5 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因未選任管理人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經查,債務人除有車牌號碼000-000 普通重型機車乙輛(2005年出廠)外,無其他不動產或可資變賣之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因該車已逾使用年限,無甚清算價值,故不予處分。

而債務人所有之保單解約金新臺幣111,658 元,於作成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公告後,已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附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此外,債權人吳文平逾期未陳報匯款聲請書,本院乃依民法第326條之規定將其應分配之款項提存在案,併予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永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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