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5,家訴,48,2017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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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48號
原 告 郭永澄
被 告 陳沛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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