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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9號
原 告 弘一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明
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
被 告 上聖營造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姿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敏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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