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5,建,39,2018030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聖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姿蓉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弘一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1 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134,552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2,6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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