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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2號
原 告 立宸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濬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宸
被 告 丁榮龍
訴訟代理人 金正浩
吳澄潔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錦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5 月18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宏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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