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5,消債清,32,20180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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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
抗 告 人
即 債務 人 沈正雄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 年消債清字第32號清算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8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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