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5,訴,140,201803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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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0號
原 告 周蘇江
周添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一欣
蘇寶琴
被 告 陳文中(陳榮川之承受訴訟人)
陳文錶(陳榮川之承受訴訟人)
上 列 二人
訴訟代理人 洪子豐
被 告 陳潘連對
廖陳美綿
上 列 二人
訴訟代理人 廖美秀
廖朝欽
被 告 陳吳綉香(陳進傳之承受訴訟人)
陳信宜(陳進傳之承受訴訟人)
陳信豪(陳進傳之承受訴訟人)
陳桂虹(陳進傳之承受訴訟人)
陳金貴
陳啟昌
陳蕙瑜
陳蕙卿
陳惠香
陳淑伶
林志銘
蕭淯勻
林美淑
林豊榮
張林金玉
廖文展(廖林滿之承受訴訟人)
廖秀杏(廖林滿之承受訴訟人)
廖麗燕(廖林滿之承受訴訟人)
廖麗娟(廖林滿之承受訴訟人)
林清林
林秀盡
林正鳳
林盡來
林秀菊
兼前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林水木
被 告 陳錦騰
陳錦鳳
陳錦鷹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陳吳綉香、陳信宜、陳信豪、陳桂虹為被告陳進傳之承受訴訟人,由被告廖文展、廖麗娟、廖麗燕、廖秀杏為被告廖林滿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進傳於民國(下同)106 年1 月28日死亡、被告廖林滿於106 年4 月10日死亡,經原告周蘇江、周添文具狀聲明被告陳進傳之繼承人即陳吳綉香、陳信宜、陳信豪、陳桂虹;

被告廖林滿之繼承人即廖文展、廖麗娟、廖麗燕、廖秀杏等人承受訴訟,且各該繼承人均未辦理拋棄繼承,就系爭土地已辦畢繼承登記等情,有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及本院職權調取系爭土地登記謄本等件在卷可稽,是上揭承受訴訟之聲明,於法並無不合,依首開規定,由前開之繼承人承受本件程序,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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