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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佳伶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潘月琪
蔡冲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麗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8,8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7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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