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5,訴,297,20170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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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政嘉
利維樟
賴春菊
江進財
鍾慶堂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公號鄔運官
法定代理人 鄔松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公號鄔運官間因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萬9,46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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